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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之讼-叶杭生

1996年4月1日,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是CD大楼,工程造价为5500万元,施工日期是450天。工程竣工后,乙公司以甲公司拖欠工程款为由,将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甲公司给付工程款人民币13399727.34元及逾期违约金200万元。
    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的叶杭生律师作为被告甲公司聘请的代理人介入了此案。经过一番缜密的调查分析之后,叶律师提出了自己的观点:除了对原告提出的工程款中,有部分可以扣除外,被告甲公司还可以对原告方因工程延期给被告造成的损失提出反诉,反诉的标的高达1000多万元。甲公司的负责人在认真听取了叶律师的详细分析后,决定全权委托叶律师代理此案。
    带着当事人的这份沉甸甸的信任和委托,在做了大量庭前准备后,叶律师充满信心地走上了法庭。
    法庭辩论第一回合争议的焦点是:在开工之前,乙公司向上海某工贸公司订购建设工程所需的商品砼,当时甲公司作为乙公司的担保方也在合同上盖了章,后因乙公司未及时付款,甲公司被迫承担担保责任,代乙公司向工贸公司支付了商品砼款3192938.76元。这笔款是否应从甲方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原告方律师认为,乙公司现在起诉的是工程款纠纷,甲公司代付的商品砼款是基于担保责任纠纷,两者法律关系不同,不应扣除。叶律师提出:甲公司作为乙公司的担保人,代乙公司支付的商品砼款,该商品砼实际使用在本案涉及的建筑工程中,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于理于法都应予扣除。
    第二个回合,对于甲公司提出的反诉请求,乙公司律师认为,该大楼延期完工(该大楼实际施工日期为873天,减去甲公司同意延期的39天,工程实际延期384天)的主要原因是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按工程进度的90%支付工程款造成,责任在甲方。叶律师胸有成竹,提出:虽然对于按进度支付工程款的比例是85%还是90%双方有争议,但从实际付款进度看,工程款已经支付85%,再加上乙方公司拖欠供应商的材料款,在工程施工期间,乙方公司实际收到的资金加材料已经达到了工程总造价的90%以上。在这样的情况下不可能因资金不足造成工程停产。同时叶律师又指出,乙公司在施工期间,从未向甲公司发过催款函或停工通知。接着,叶律师又举证说明了工程延期的真正原因是乙公司层层转包,质量管理不严造成返工,将部分工程款挪作他用所致,并认为因工程延期,给甲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在此期间房价下跌,贷款利率增加,扩大了建设开发成本,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按造价的每天万分之五支付甲公司工程延期违约金12359680.00元。
    法庭最终支持了叶律师的代理意见,确认商品砼工程款应扣除,工程延期的责任由乙公司承担并支付工程延期违约金,最终的判决为甲公司挽回了近1260万元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