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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选登(一)

起诉书要点:被告人某某,在为其任职的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印花税票业务中,与印花税代售点某某工业园区的经办人黄某相识后,黄希望被告人某某介绍客户到其公司购买印花税票,并承诺按印花税面额的50%给予回扣,被告人表示会留意。
某年某月被告人在与某置业有限公司(系国有公司)负责现金收支、银行结算以及办理税收缴纳工作的出纳林某某(已判决)接触中,向林某某主动提出可由其购买印花税票,并承诺给予林某某好处费。林某某同意后从本公司开出一张金额为人民币35万元的支票(未填写收款单位),交由被告人代为购买印花税票。被告人通过黄某某购得人民币35万元印花税票交与林某某。事后,黄某某按印花税票面额的50%给予被告人人民币17.5万元,被告人则按印花税票面额的30%将其中的人民币10.5万元交给林某某。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已构成行贿罪,并建议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辩护观点:被告人不构成行贿罪(详见辩护词)。
法院判决:被告人构成行贿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附:辩护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