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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刑事判决

案件基本情况:2015年2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王某在担任被害单位上海某公司人事主管、人事副经理期间,利用其经手公司员工工资表并填写支付申请单、付款申请单等材料报送公司相关领导审批的职务便利,虚构其配偶张某某在被害公司工作的事实,由被害公司支付张某某工资、补贴、提成等共计人民币38万余元,转入由其控制的张某某交通银行账户中予以侵吞。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11月7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发还被害人公司。

职务侵占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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