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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辩护--对农民工刑事案件有必要全部提供法援!

今年春节后黄小二(化名)等人一起来到北京某农民安置房做木工。他们承包了一整栋楼的木工活,约定做好地下室后接着做地上建筑的木工活。

  4月12日,当黄小二(化名)等人把地下室的木工活做完后,劳务公司单方面毁约,不再将地上建筑物的木工活包给施工队,要求他们尽快撤离工地,工资也并未按规定结算。

  此次欠薪近20万元,共涉及七八十名农民工。4月24日上午,等待了十多天的工友们准备去找当地镇政府解决,走到半路被派出所民警拦回工地。中午时分,劳动监察大队来了两名监察人员到工地协调工资问题,未果。心里焦急,觉得劳动监察员调解不公的农民工们一时情绪激动,吵嚷起来。

  这时,一位劳动监察员就近抓住黄小二(化名)的一位工友的脖领。看到此事,情绪失控的工友们上前和监察人员拉扯起来,拉扯过程中,这位劳动监察人员的上衣被扯破了。当地派出所警察赶来,当场抓走了黄小二(化名)等13人。目前还有一名工友贺某以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事关押在看守所。

  “本来只是讨薪,现在却使一位农民工有可能被判刑。”谈及此案例,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援助研究中心联席主任、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用了遗憾和痛心两个词。

  佟丽华告诉记者,截至2011年年底,我国农民工人数已达25278万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5863万人,本地农民工9415万人。“农民工为我国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是,他们带来的犯罪问题也成为一个日益严峻的社会问题。”

  7月3日,由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援助研究中心共同统计研究而成的《农民工刑事案件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发布。报告对农民工的犯罪特点、犯罪原因、受害原因、在刑事诉讼中的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提出预防和控制农民工犯罪的若干对策和建议。

  涉罪农民工羁押措施比例偏高

  “我们调查10个省115名被援助的犯罪农民工,发现他们被实施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比例偏高!”佟丽华说。

  报告显示,在115名犯罪农民工中,被拘留和逮捕的人数分别为109人和105人,拘留和逮捕的适用率高达94.78%和91.30%,而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分别只有10人和6人,适用率只有8.70%和5.22%。

  “公安司法机关对于犯罪农民工倾向于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而不愿意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出于多重考虑。”佟丽华分析说,第一,农民工属于流动人口,无法保证“采取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第二,采取监视居住的成本比较高,耗费较大的人力和财力;第三,对农民工适用取保候审,他们往往因为经济困难难以交纳足够的保证金,又很难找到合适的保证人。

  “但事实上,对于可能被判处轻缓刑的农民工应当尽量减少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佟丽华说,结合刑罚适用情况和强制措施适用情况进行分析,我们发现,在89名被判处轻缓刑的农民工中,适用过逮捕或拘留的有86人,占96.63%。特别是,在24名被免予刑事处罚、单处罚金、判处管制、判处缓刑的农民工中,适用过逮捕或拘留的有21人,占87.5%。

  “被判处轻缓刑的农民工曾经被大量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除此以外,我们统计中,监禁刑罚适用率为79.13%,非监禁刑罚适用率为20.87%。农民工非监禁刑罚适用率低于全国整体水平。过多地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和监禁刑罚适用率高,从部分案例中看,对农民工有失公平。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法援欠缺

  时福茂是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的律师,也是办理黄小二(化名)的工友贺某一案的代理律师。“5月24日,黄小二(化名)带着贺某的姐姐来到我们这里办理法律援助手续,经研究,我们认为贺某不构成犯罪,应马上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中心责派我和姚艳姣律师办理此案。那个时候我们已知,贺某于5月22日被批准逮捕。”时福茂说。

  6月25日,时福茂和姚艳姣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贺某,同时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但没有被批准。”时福茂谈及此事不无遗憾。

  据了解,目前我国对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集中在审判阶段,而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援助比较欠缺。据报告显示,191件法律援助案件中,审判阶段法律援助案件数量最多,为137件,占案件总数量的71.73%,而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数量很少,分别为20件和34件,仅占案件总数的10.47%和17.80%。

  报告还显示,关于农民工犯罪案件的辩护类型,绝大多数为罪轻辩护,极少数为无罪辩护。在115个统计案件中,有109个案件进行了罪轻辩护,罪轻辩护率为94.78%;有6个案件进行了无罪辩护,无罪辩护率为5.22%。在6个无罪辩护案件中,法院最终都没有作出无罪判决,只是对两起案件判处轻缓刑。

  “贺某现在还被羁押在看守所,但我们还在努力!”时福茂说。

  法援涉罪农民工无须审查条件

  针对犯罪农民工在刑事诉讼中得不到充分的法律援助,特别是在侦查阶段缺少律师帮助,佟丽华建议,强化侦查阶段的法律援助,并对没有律师的农民工一律提供刑事法律援助。

  对此,佟丽华提出三条理由:1996年和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阶段律师可以介入,贫穷的被告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大部分进城务工的农民都是贫穷的,他们背井离乡,孤立无援;2006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

  “现在看来,对于农民工刑事案件有必要全部提供法律援助,对于犯罪的农民工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农民工,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佟丽华说。

  “另外,在大中城市建立更多的农民工法律援助社会组织来为农民工服务,也很有必要。”佟丽华补充道。

  扩大对农民工非监禁刑适用率

  近日发生在河南郑州的“保姆偷雇主价值6万多元的手机”一案,因被告人张芸(化名)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而引起广泛关注。因雇主44天没有给她工资,不识字的张芸偷了雇主的手机。尽管此案目前已经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因一审判决引起的争议仍未平息。

  在佟丽华看来,张芸被判10年“显然偏重”。正如报告指出,法院对于农民工轻微犯罪的量刑,较少适用非监禁刑罚,而较多被适用监禁刑罚。这种做法有悖于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佟丽华说,对犯罪的农民工要公平适用刑罚,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比例。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等,根据其悔罪表现和再犯可能性,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的,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

  报告呼吁,对于犯罪农民工应公平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要严格审查农民工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逮捕条件,充分考虑逮捕的必要性,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而要代之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农民工犯罪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和背景。对待农民工犯罪,不仅需要打击,更需要关怀和帮助;农民工群体需要的不是歧视,而是关心和爱护。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的建设,农民工作出了重大贡献。因此探索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农民工犯罪的方法,也是报告最核心和最重要的内容。”佟丽华说。

借鉴参考

  北京怀柔检察院经验

  北京市怀柔区检察院“流动人口轻微刑事犯罪适用不捕措施风险评估”的内容包括,对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的评估、个人情况的评估、犯罪后表现情况的评估、犯罪嫌疑人帮教条件的评估。这四项内容,每项设置高、中、低三种风险值,通过量化综合评估,最后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浙江台州法院经验

  浙江省台州市两级法院尝试外来人口犯罪缓刑适用“同城待遇”。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规定,本地户籍和异地户籍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一样都可被判处非监禁刑:一是犯罪事实单一、清楚,证据已收集到位,被告人属初犯、偶犯;二是犯罪情节轻微,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案件;三是被告人必须有真诚的悔罪表现,自觉接受审判;四是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五是在台州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单位或亲属在本地有相对固定的工作、住址;六是有适合的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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